紅網長沙縣站12月5日訊(星沙時報記者 陳登輝)花80萬元“買”了一套房子,由於房屋“賣主”與他人的債務糾紛,“買主”任凱(化名)卻得知這套房子要被法院查封,感覺自己被“坑了”,遂將糾紛中的執行申請人楊強(化名)告上法庭。
  昨日,長沙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一起“案外人執行異議”案。
  案由:債務糾紛引發房屋被查封
  2014年5月,楊強就樊志(化名)、趙富(化名)以及某公司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長沙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根據楊強的申請,法院於2014年5月8日裁定查封樊志所有的房屋一套。該案於2014年7月17日做出民事判決,判決樊志等償還楊強欠款本息110餘萬元,其中就包含任凱“購買”的這套80萬元的房屋。
  執行中,任凱對法院執行樊志的上述房屋提出異議。該院經審查後裁定駁回了任凱的執行異議,任凱遂提起本案訴訟,稱法院查封的樊志名下房屋,已經被樊志、趙富於2014年3月11日賣給了自己,且雙方簽訂了房屋購買合同。
  任凱稱其已經支付全部房款80萬元,樊志、趙富還將房屋產權證、鑰匙交給了他,自己以實際占有該房屋。
  不過,樊志、趙富一直拒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。所以,任凱請求法院停止對簽署房屋的執行,並解除房屋查封。
   焦點:房屋是否真的“買賣”
  在昨日的庭審之中,原告任凱與被告楊強均未出庭,由雙方代理律師完成了法庭調查。
  其實在這起案件之中,最為核心的問題,就是任凱是否真的向樊志、趙富“購買”了這套價值80萬元的房屋,或者說是樊志和趙富是否真的自願將這套房屋“賣”給了任凱。
  任凱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出具了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、銀行匯款單、房產證、房屋鑰匙等關鍵證據,堅持稱雙方已經完成房屋買賣交易,但樊志和趙富總是以各種理由為推托,不與任凱辦理過戶登記手續。
  因此在這起財產糾紛之中,任凱無過錯,應作為善意第三人得到保護。
  被告人楊強的代理律師則表示,原告所出具的證據不可信。例如房屋買賣合同中並未約定付款時間,不合常理。
  由於任凱是一家擔保公司的法人,且該公司與樊志、趙富有業務往來。因此,他們認為原告所出具的房產證等證據,屬於樊志、趙富在從事擔保業務時給予該擔保公司的抵押物,而任凱作為法人,有條件取得房產證等憑證票據。至於那80萬元,則是任凱與樊志、趙富的另一筆業務往來。
  鑒於該案案情比較複雜,且當事雙方均為到庭,許多細節無從證實,因此只得暫時休庭。本報也將持續關註。  (原標題:長沙縣:債務糾紛引出房屋買賣謎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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